彩禮和嫁妝各屬于誰的?
彩禮屬于新郎,而嫁妝屬于新娘。但現實中很多情況比較復雜,有時候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彩禮,一般是指男方在與女方訂婚的時候向女方贈送的聘金、聘禮,這種聘金或者聘禮就被稱為彩禮。
一般來說,訂婚后男方會給予女方彩禮錢,這也是傳統的婚俗。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在領結婚證之前產生的,還沒有共同生活。根據法律相關規(guī)定,它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于男方或男方家庭的。如果兩人退婚,彩禮需要返還。
二.嫁妝,一般是女兒出嫁的時候,母親為女兒準備的一些財物,在古代就包括了一些金銀、房契、以及地契,而在現代一般都是房、車這一類型,也會有一些父母會從自己的私人存款中拿一部分出來當做女兒的嫁妝。
嫁妝是女方家庭對子女日后婚后生活的資助,是結婚之前的財產。也就是說它不是夫妻共同創(chuàng)造的財富,屬于新娘或新娘家庭的。在離婚案件判決中,嫁妝通常歸女方所有,男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返還彩禮問題: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四.嫁妝同彩禮一樣,在司法實踐中視為女方的贈與。對于陪送嫁妝,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根據二人是否進行婚姻登記和約定來進行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五.總的來說:
1、如果是二人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一般視為女方家人對女人個人的贈與,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是二人在婚姻登記后的嫁妝,女方父母未明確是對女方一人的贈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對于婚姻登記后的嫁妝,男女雙方也可以做出約定,可約定歸一方所有還是雙方共有,還可以約定雙方的比例。
特別提示一下不動產的陪嫁,《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男女雙方結婚,陪嫁和彩禮都越來越重,作為一種婚姻陋習,法律雖然沒有命令禁止昂貴彩禮和嫁妝,但是也是不提倡的,一旦未結成婚或離婚,特別容易產生爭議。事實上法律就彩禮和嫁妝的法律地位、訴訟主體、范圍等都尚未明確,當事人應當慎重而理性締結、維系和解除婚姻關系,建議夫妻雙方可以對嫁妝和彩禮的歸屬進行明確約定,最好可以列一個清單,簽訂婚前協議,這不是傷害雙方感情的行為,這反而能體現雙方對彼此地慎重對待和尊重。